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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2、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收入或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为工程决算后支付,则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为工程决算后支付,则建筑企业已经完工未决算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决算后收到工程款的时间。
2、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合同书》签订后,2005年10月26日,正泰公司与涂某个人作为股东在安丘市注册成立了讯驰公司。讯驰公司成立以后按照《合同书》的要求,于2009年底完成了安丘市长安路商业街沿线的市政设施建设,并于2010年5月份移交安丘市市政管理处运营管理。在长安路道路建设及沿街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自2007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日,讯驰公司提供的268张税单证明其共交纳土地增值税4141406。92元、土地使用税978759。43元、营业税9439342。06元、教育附加费272343。67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42604。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0753。32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8168。77元、专款收入10836。6元、政府性基金收入3612。2元、企业所得税4526207。33元。讯驰公司最后一次交税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011年11月12日,讯驰公司向市政府递交“关于请求返还税收的报告”,请求市政府依据《合同书》第四条第2、3项的规定向讯驰公司返还相应税款。11月13日,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了“请财政局、住建局按合同处理”的意见,但始终未果。2015年市政府办公室就讯驰公司2015年1月16日请求返还税收的报告给予电话答复:经研究,不予支付款项。
本案合同履行争议主要围绕合同书第四条第2项和第3项展开。合同书第四条第2项是关于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的约定,该约定是安丘市政府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为讯驰公司道路建设进行的补偿,具有合同对价性质,且意思表示真实。国务院《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安丘市政府的税收优惠约定条款符合上述规定,应为有效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书第四条第2项约定超越了安丘市政府的法定权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缺乏充分依据,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应予肯定。合同书第四条第3项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在讯驰公司交纳后予以返还问题,上述费用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权,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为有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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